不法分子刷單牟利 不到三個月累計騙取平臺補貼40余萬元
一條刷單騙補貼的灰產鏈
◆多人虛構交易,大規模刷單……此案是典型的多方協作合謀騙取平臺補貼的犯罪行為。
◆檢察官提醒,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平臺規則漏洞,通過虛構交易、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均觸犯法律紅線,構成詐騙罪。
每逢節假日促銷時節,各大電商平臺紛紛推出“無門檻消費券”“滿減返利”等優惠活動。這些能惠及消費者和商家的促銷活動,在一些不法分子眼中卻是“無本生意”。日前,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對靠刷單騙取知名電商平臺補貼案件中的12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刷手暗號下單,店鋪空包發貨
李某在某知名電商平臺上經營一家保健品店。2024年初,熟悉刷單渠道的楊某通過商家預留電話與李某取得聯系,提出合作意向:由楊某組織刷手在李某店鋪中使用平臺的“無門檻消費券”(用戶低價購買后,下單時可以抵扣部分金額,平臺再根據券面金額對商家進行補貼)下單。楊某承諾,李某無須真實發貨,待交易完成后,平臺將相應補貼款項返還至商家賬戶,雙方按比例分成。
盡管李某對風險有所顧慮,但因店鋪經營情況一直不好,2024年10月中旬,他主動聯系楊某,決定“試試水”。
2024年11月初,合作正式開始,二人迅速形成一套隱蔽而高效的操作流程。李某提供其控制店鋪的名稱、刷單數量及收貨地址,楊某則負責執行,將這些指令發到其組建的刷手群。刷手們接到指令后,在所提供的對應店鋪下單,并在收貨地址中統一備注暗號,以表示為刷單訂單。每輪刷單完成后,楊某將結果反饋給李某,李某確認后結算款項,楊某再給刷手付傭金。
幾次套現得手后,李某發現這種模式有利可圖,便發動多名親友在平臺上開設更多店鋪參與刷單。隨著參與店鋪和訂單量的快速增加,李某意識到被發現的風險加大。他在群聊中特別提醒其他參與刷單的商家:“如果所有訂單都不發貨,很容易被系統識別。”因此,涉案店鋪通過購買快遞物流信息或寄送低價禮品等方式,獲取真實的物流單號,偽裝成正常交易,掩蓋刷單行為。
以為金額小,不會被發現
2024年11月中旬,某知名電商平臺發現部分商戶消費券核銷異常,出現多筆商品名稱、價格完全相同的訂單,消費者賬戶高度集中,存在固定用戶在固定店鋪每日下單的行為。電商平臺進一步核查發現,這些消費訂單的IP地址遍布全國各地,但收貨地址乃至收貨人姓名卻高度重復,且與顯示的IP地址不符,有虛假核銷的嫌疑。電商平臺立刻對消費券的購買功能采取限制措施,隱藏了消費券購買入口。
發現無法自行獲取消費券,楊某為維持“業務”,在網上聯系到專門提供消費券代買服務(受人委托,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消費券為委托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王某。王某很快發現,盡管電商平臺在前端隱藏了購買入口,但用戶保存的消費券鏈接仍可正常訪問并完成購買,且平臺仍會正常向商家返利補貼。利用這一漏洞,他通過不斷更換設備,登錄刷手賬號批量購買已隱藏的消費券,持續為刷手們提供幫助。
在被楊某拉入刷單群后,王某意識到對方做的是刷單套現生意,但仍繼續提供協助。
2024年12月底,某知名電商平臺向公安機關報案。2025年4月,公安機關陸續將李某、楊某、王某等12名利用消費券騙取電商平臺補貼的犯罪嫌疑人抓獲。
經查,李某與楊某、王某合謀,招募多人開設店鋪,利用王某提供的消費券進行刷單,騙取補貼并從中每單抽取0.05元至0.1元牟利,不到三個月,累計騙取某知名電商平臺補貼40余萬元。
李某到案后供述:“起初覺得每單金額那么少,不會被發現。沒想到日積月累,金額竟如此巨大,現在追悔莫及。”
實質上,經多方抽成,被招攬參與刷單的商家獲利甚微,個別商家在扣除平臺罰款等支出后,甚至可能并未盈利。
刷單群組規模龐大,賬號累計逾千
2025年6月,李某、楊某、王某等12人先后被偵查機關移送至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鑒于該案涉案人數較多,檢察官對三方人員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細致審查,認為該案是典型的多方協作合謀騙取平臺補貼的犯罪行為。
該案中,李某作為發起人,不僅參與刷單,還積極招募親友開設多家店鋪用于套現,在犯罪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應當對全部犯罪金額承擔主要責任。王某作為消費券的“供應商”,明知楊某等人從事刷單套現,仍通過技術手段規避平臺監管,持續提供消費券支持,其行為已成為整個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構成共同犯罪。
辦案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特別對楊某設立的13個通信群組進行了分析。這些群組成員賬號累計達1460個,專門用于刷單活動。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信群組,數量達到5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1000以上的,即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的“情節嚴重”。
同時,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交易騙取平臺補貼4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詐騙罪。鑒于詐騙罪的法定刑更重,根據“想象競合從一重處”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或法律規范時,選擇其中處罰最重的罪名或法律條款進行定罪量刑或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或多重處罰),應對楊某以詐騙罪定罪量刑。2025年9月,普陀區檢察院依法對該系列案件的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提醒,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平臺規則漏洞,通過虛構交易、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均觸犯法律紅線,構成詐騙罪。部分參與者法律意識淡薄,心存僥幸,將違法犯罪美化成“技術操作”,認為單筆金額小、手法隱蔽即可逃避制裁。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是組織者、參與者還是提供支持者,均屬共同犯罪,須承擔法律責任。(陳宇昂)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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