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手機助手解鎖智能交互新體驗 多款主流應用限制登錄引爭議
AI手機助手解鎖智能交互新體驗 多款主流應用限制登錄引爭議
專家:完善行業規范護航技術合規發展
AI技術的飛速迭代,正將影視作品中“智能助手包辦生活瑣事”的科幻場景照進現實。
12月1日上線的豆包手機助手,作為與中興通訊合作、搭載于努比亞M153機型的定制技術展示“工程機”,已實現語音指令下單外賣、訂機票、跨應用處理復雜事務等功能,有望從傳統“附加工具”升級為接管手機交互核心的“系統級伙伴”。然而,這款上線不足一個月的智能產品,卻因遭遇多款主流App登錄限制引發行業熱議。
AI手機助手的技術價值何在?平臺限制是否具備合法性?數據安全又該如何筑牢防線?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展開采訪。
效能提升
從“輔助工具”到“智能管家”
相較于傳統手機助手僅能完成定鬧鐘、查天氣等基礎指令,豆包手機助手已具備多場景復雜任務處理能力。
記者實測發現,用戶只需發出語音指令,該助手便可自動調用不同App,完成比價購物、訂餐下單、行程規劃等一連串操作;還可以根據關鍵詞在招聘軟件上自動搜索合適的崗位并批量投遞簡歷,甚至可自主關閉或等待App開屏廣告結束、為外賣訂單智能湊單等。
記者注意到,在用戶交流群中,有人使用豆包手機助手在購物App刷視頻領“金幣”,在短視頻App獲取流量激勵,以及嘗試讓AI代打手機游戲。針對這些行為,豆包官方已及時作出功能限制。其表示,部分App廠商推出激勵機制旨在鼓勵真實用戶主動交互,而游戲競技場景需保障公平性,因此暫時下線相關場景的AI操作權限。
事實上,AI手機助手并非豆包首創,華為、小米、榮耀等品牌此前均已嘗試通過INJECT_EVENTS權限,實現一些特定場景的操作手機任務。例如,通過語音指令定鬧鐘、打開某個App等。
在北京大學武漢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長呂鵬看來,智能社會背景下,智能體(Agents)的規模化應用已成為趨勢,極大地提高了個體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但也存在進一步改進的方向。以智能手機為例,其每天運行數量龐大的各類App和智能體應用,在各個智能應用之間開展調用也會浪費很多時間。而AI手機助手可有效打通多個App間的操作壁壘,通過自動判別用戶意圖、生成執行流程,必將大幅提升使用效能與操作便利性,同時延伸AI產品的價值鏈,是AI領域的重大應用創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張欽昱進一步指出,AI手機助手的核心價值體現在為用戶“減負”,使其更專注于進行創造性活動。例如,舉辦研討會時,AI手機助手可包攬流程梳理、會議記錄、內容歸檔等事務性工作,讓參會者全身心投入核心議題研討,為創新思維的碰撞創造空間。
權限爭議
用戶授權后平臺限制是否合法
記者在實測中發起“下載常用App”指令,手機隨即彈出提示詞“允許AI操作手機嗎 允許 始終允許 拒絕”。獲得授權后,AI手機助手接管手機,完成20款生活類應用的下載。
后續操作中,記者發現,多數應用可實現AI正常登錄與操作;部分App出現無法登錄的情況,另有一些App支持手動登錄卻禁止AI接管。
用戶使用AI助手操作手機,在得到授權后,相關App仍禁止接入,是否合理合法?
張欽昱認為,此類限制或構成不當的平臺封禁,侵害用戶自主選擇權。從反壟斷法層面來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而第三方軟件禁止用戶通過AI通用助手訪問平臺服務,相當于在服務協議中增設限制性條款,若無法舉證限制行為的正當性,便可能構成違規封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分析,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是否使用AI助手服務,第三方軟件若通過格式條款代替用戶作出選擇,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呂鵬也提出,個體在用戶知情同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一個通用智能助手(Agent)去調用和訪問另外一個或多個App、智能體的自主行為,是合理、合意、合法的行為,不應受到任何App背后的技術提供方、資本方、利益方的限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則提出,判斷 App限制行為的合法性需分場景討論,核心要考量四大維度:AI助手是否明確披露機器人身份、是否存在規避平臺技術管理措施的行為、是否干擾平臺服務正常運行、數據獲取與處理是否超越權限。App能否禁止接入,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各方利益間實現平衡。
合規路徑
筑牢安全防線護航技術發展
記者注意到,隨著AI手機助手的推廣應用,其在提升效率的同時,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及引發信息泄露的風險,引發了公眾的擔憂。
對此,豆包手機助手于12月5日發布公告,明確對刷分刷激勵、金融類交易使用、游戲類使用三大場景進行功能限制。同時強調,在AI執行任務的過程中,需要用戶提供額外信息,或涉及支付等高敏感環節時,將通知用戶手動處理,以保障安全。
在張欽昱看來,AI通用助手在對授權操作和信息使用進行披露的前提下,由用戶主動授權啟用,并未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知情—同意”原則。值得注意的是,若AI通用助手訪問第三方軟件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無需取得個人同意。例如,AI通用助手對于用戶的旅游路線規劃,若不訪問用戶實時位置,或難以實現。
呂鵬從技術層面分析認為,AI手機智能助手的工作邏輯主要是調用不同App的輸出與輸入結果(例如偏好、時間安排等片段信息),其核心邏輯是一個個體行為意圖推斷、執行的算法,其本身不太可能造成嚴重的信息泄露風險,因為信息的主要存儲主體是各類App,手機助手存儲的則是片段性、階段性信息。
AI手機助手如何實現長效發展?
張欽昱提出,開發者須切實履行過程控制義務,將AI通用助手的操作范圍限定于常用事項、程序性事項等非敏感事項,保留用戶對敏感操作的最終控制權,并通過最小使用、數據加密等手段保證用戶數據安全,避免對第三方軟件的影響。開發者可借助算法設計,使AI通用助手在操作期間,持續通過屏幕光暈、靈動島提示用戶,保證用戶可以隨時暫停操作,并在面臨確認協議、登錄、支付等敏感環節時,均交由用戶接管控制。
“對于數據安全,開發者可以將數據使用目的限制于臨時的必要使用,僅在執行用戶指令所需的最短時間內處理數據。AI通用助手在數據處理失當行為未被發現時,可能產生風險隱患。開發者應當履行持續管控義務,通過算法設計等手段,保障AI通用助手事后風險隱患的清理。例如,任務完成后,AI通用助手應當及時自動刪除原始數據,主動呈現操作記錄,保障用戶知情權。開發者還需定期核查此前的數據操作記錄,檢查是否有未發現的風險點。”張欽昱說。
呂鵬則強調,技術發展需堅守“人的主體性”,確保用戶始終擁有操作的最終決策權。在發展AI手機助手的過程中,需要監管方、生產商、App技術方協同構建通用智能體的交互協議,實現跨App的安全聯動。同時,制定國家標準,明確通用智能助手與各App間的數據邊界、互動程度、聯動模式,讓“技術多跑路、讓機器更懂人”,確保不同App、各智能體間的順暢“絲滑”聯動,協力為用戶提供更加優質的使用體驗。
受訪專家均認為,當前AI通用助手尚處于試運行階段,服務對象多為行業從業者與技術愛好者,整體風險可控。未來若要實現大規模推廣,應通過強化開發者合規設計、完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等多重舉措,讓技術創新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法治日報 記者 張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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