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聊天的“承諾”能當“遺囑”用嗎?法官提醒
網上聊天的“承諾”能當“遺囑”用嗎?
法官提醒,遺囑的效力以法定形式為前提,僅憑生前非正式的意思表示無法直接產生遺囑效力
隨著社交媒體日益融入日常生活,越來越多的人習慣通過網絡溝通交流,有時也會在聊天中提及財產安排,比如“這輛車以后想留給女兒”“那筆存款打算給兒子”。這些隨口一說、隨手一發的文字,真的能當成遺囑來用嗎?這些“網絡承諾”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例,一位大叔生前在社交媒體私信聊天中,向前妻提及車輛過戶安排,卻在去世后引發女兒與現任妻子的繼承糾紛。
案例
網上承諾的“遺囑”法院不予認可
李大叔與劉阿姨有一獨生女小芳,后李大叔與張阿姨再婚,婚后沒有共同子女。李大叔去世后,小芳將張阿姨起訴至法院,主張李大叔名下某京牌小轎車應由其個人繼承所有。小芳提交李大叔本人抖音賬號發給其前妻劉阿姨的私信截圖,明確表示在其名下的汽車,可以隨時過戶到小芳的名下。
張阿姨認為李大叔生前沒有遺囑,車輛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系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
本案中,案涉車輛系李大叔與張阿姨婚前購買,屬于李大叔個人遺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小芳主張李大叔生前在抖音上私信前妻劉阿姨明確表示要將案涉車輛過戶給小芳,并將車輛手續交付小芳,以上行為是對遺產車輛作出由小芳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李大叔生前在抖音賬號上所顯示內容真實,也不符合法律對“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相關聊天記錄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適用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小芳和張阿姨均是李大叔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由于車輛不適宜實物分割,庭審中,雙方對于案涉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意思表示,從便于執行等因素綜合考量,判決案涉車輛由張阿姨繼承,張阿姨支付小芳一半的車輛折價補償款。
釋法
遺囑的效力以法定形式為前提
北京二中院表示,網上聊天時說的話,哪怕內容再清晰,往往也難以直接成為法律上認可的“遺囑”。
法律對遺囑形式有明確規定,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每種形式均有嚴格的生效條件,如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等。本案中,李大叔通過抖音私信向前妻表示“車輛手續可隨時過戶給小芳”,該私信既無遺囑人親筆簽名、日期,也不符合其他法定遺囑形式的要求,無法認定為有效遺囑,因此案涉車輛需按法定繼承處理。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將依法定繼承規則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阿姨作為李大叔的現任配偶,小芳作為李大叔的女兒,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意味著案涉車輛的財產權益需在二人之間平均分配,不存在某一方優先全部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像車輛、房屋這類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通過“折價補償”“共有”等方式處理。本案中,雙方已就車輛價值達成一致,法院結合雙方意愿與執行便利性,判決車輛由張阿姨繼承、張阿姨向小芳支付一半折價補償款,既保障了雙方的繼承權益,又避免了車輛因分割導致的使用價值受損。
法官提醒,遺囑的效力以法定形式為前提,僅憑生前非正式的意思表示無法直接產生遺囑效力。如果真有明確意愿要把某樣財產留給特定的人,建議還是立個正式遺囑,別光靠網絡聊天留言;立遺囑并不復雜,可選擇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或公證等方式,關鍵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以防日后親人之間發生糾紛;家中財產安排宜早做規劃、明確表達,既是對自己意愿的尊重,也能減少親屬間的爭議與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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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診斷為老年癡呆癥 遺囑訂立時意識清晰被認定有效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老人房產糾紛案件。兩位老人立遺囑將房子留給照顧自己最多的小女兒,然而其他子女卻以老人患有癡呆為由拒絕承認遺囑有效。法院審理發現,老人雖然患病,但立遺囑時意識清晰,有自己行為能力,最終判決遺囑成立,由小女兒繼承房產。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張某、王某是夫妻,兩人育有四名女兒,涉案房屋為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5月,張某、王某在律師公證下訂立了共同遺囑,要求名下房屋由照顧兩位老人最多的小女兒繼承。2022年,王某、張某相繼去世。兩位老人去世后,小女兒拿著遺囑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對遺囑不予認可,將小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平均繼承房屋。
訴訟中,小女兒向法院提交了遺囑——由律師公證的錄像視頻,證明遺囑是兩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子女則提交了兩位老人生前在醫院就診的病歷,病歷記載兩位老人分別在2020年1月、2月被診斷為患有帕金森綜合征、中度及重度癡呆等疾病,因此主張遺囑應屬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位老人訂立遺囑時的錄像顯示,兩位律師全程在場見證了遺囑訂立的過程,其中王某和兩位見證律師在一式三份的遺囑中親自簽字、捺印,張某因不會寫字,當場明確授權律師代為簽字,由其親自捺印。
在錄像中,張某在與見證律師溝通過程中應答自如,精神狀態良好,王某雖說話簡短、發音較模糊,但能夠正常和見證人進行言語和肢體互動、獨立思考并回答問題。王某雖然因為生病存在流口水的情況,但會有意識地持毛巾自行擦拭清理口水,和張某之間亦正常交流。
其他子女雖主張被繼承人張某、王某在訂立遺囑之前曾分別被診斷為中度、重度癡呆,但在無權威機構對兩位老人訂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出具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僅醫院的特定疾病診斷證明尚不足以否定其二人在訂立涉案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結合兩位老人在錄像中的行為和言語表現,法院難以認定張某、王某在訂立涉案遺囑時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涉案房屋應按照遺囑的內容由小女兒繼承。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本案中兩位老人在錄像中的行為和言語表現體現其具有訂立遺囑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同時涉案遺囑是兩位老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故涉案遺囑具備有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官提醒,在判斷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時,需要特別注意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與司法鑒定結論之間的本質區別。醫院的診斷證明雖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并不能替代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專業鑒定結論。
遺囑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真實反映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而法律對遺囑形式的各種要求,本質上都是為了確保這份意愿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遺囑效力爭議,也為了減少家庭糾紛,建議老年人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提前做好“生前預囑”安排,同時公證機構在為高齡老人辦理遺囑公證時,必要時亦應要求立遺囑人提交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保障“身后事”不再成為“煩心事”。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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