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法治體系 筑牢金融強國根基——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題:完善金融法治體系 筑牢金融強國根基——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趙曉輝、李延霞
金融是“國之大者”,關系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
3月20日,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部門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我國金融領域將迎來第一部管總的基礎性、綜合性、統領性法律。
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制定金融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
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金融法治建設”。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制定金融法作出部署。
制定金融法有何考量?
這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金融篇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金融改革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把我們黨對金融工作本質規律和發展道路的認識提升到新的高度,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關于金融問題的重要創新成果,構成習近平經濟思想的金融篇。
“制定金融法,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金融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加快金融強國建設,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
這是統籌推進新時代新征程金融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金融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持續深入推進,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與此同時,我國金融領域仍然面臨著法律體系協調性不足、缺乏基礎性法律規制等問題。
業內人士認為,制定一部金融領域基礎性法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理論創新和金融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轉化為法律規范,協同金融各領域主要制度,聚焦突出問題予以規制,對提高金融法治與金融實踐的匹配度和適應性,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對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做好當前和未來一個時期的金融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提出明確要求。
“制定金融法,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對于及時把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成果固化下來,不斷提升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少軍表示。
我國金融領域將迎來首部管總的基礎性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保障了我國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新時代新征程,金融改革深化和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對金融法治建設提出新要求,黨中央審時度勢,提出制定金融法。
如何看待金融法的定位?
在業內人士看來,金融法是我國金融領域第一部管總的基礎性、綜合性、統領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體系中的“1”。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的法律“N”以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X”,需與“1”確定的基本規定對標對表、立修并重,具體規范各領域的金融活動,“1+N+X”共同構建科學完備統一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記者注意到,草案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聚焦完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強化對金融各領域法律法規的協調統領,對涉及金融發展根本性、原則性、方向性問題明確法律要求。采取通則性立法模式,從頂層設計和宏觀層面及時覆蓋法律空白。
梳理草案可以發現,金融法在內容上突出系統性、全面性,推動構建邏輯嚴密、層次分明、全面覆蓋現代金融體系各方面全過程的基本法律規范;在條文表述上突出原則性、統領性,為其他金融法律法規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則;在法律實施上,以基礎規范為主,轉致、授權立法為輔的方式,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突出“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
研讀草案內容可以看出,金融法注重統籌發展和安全,著力解決制約金融高質量發展中的法治難題,突出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
在強監管方面,在總則即明確“國家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提出金融嚴監管的基調,全面強化“五大監管”。對金融活動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增強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推動建設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健全監管責任分工體系,建立監管責任歸屬認領機制和兜底監管機制。完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強化監管履職保障和監管問責。促進部門間、央地間的監管分工協作。
在防風險方面,堅持把防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完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機制,壓實各方處置責任,豐富處置工具和資源,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風險處置原則,完善早期糾正制度,加強金融風險防控,強化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明確金融風險處置分工和權利義務,優化處置資金的使用條件和次序,重點解決處置授權和處置資源不足等問題。強化風險處置與司法程序、刑事打擊的有效銜接。明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體制機制。
促高質量發展方面,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增強金融政策與財政、就業、產業等政策的協調配合,堅決避免脫實向虛。鼓勵金融資源投向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著力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效率,切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強調堅持“兩個毫不動搖”,要求金融業回歸本源、專注主業、規范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金融服務需求。強調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進金融創新發展,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實現金融自身高質量發展。
“草案既引導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又強化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彰顯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鮮明導向。”郭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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