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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gòu)成侵權?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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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gòu)成侵權?專家解讀→

        2026年03月30日 20:28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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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gòu)成侵權?

          3月29日,歌手李榮浩發(fā)文稱,自己曾拒絕歌手單依純的版權邀約,但單依純?nèi)栽?8日深圳演唱會上強行侵權演唱其作品《李白》。

          李榮浩認為,單依純是翻唱《李白》而非改編,其演唱內(nèi)容從和弦到律動均無太大變化,僅將真鼓改為電鼓并不構(gòu)成改編,目前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反映相關侵權情況。

          3月30日凌晨,單依純發(fā)表長文致歉稱:“版權審核、授權申請均由主辦方負責,自己演出前未核實,錯誤全在我,與任何人無關。”

          凌晨2時許,單依純本次巡演的聯(lián)合主辦方發(fā)出致歉信。文中稱,經(jīng)核查,該情況系在巡演曲目著作權授權審核、落實工作中存在疏漏與瑕疵所致。事發(fā)后,已第一時間叫停后續(xù)所有巡演場次中歌曲《李白》的表演安排,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fā)生。

          那么,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gòu)成著作權侵權?改編演唱是否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若藝人稱“不知情”或“主辦方負責審核版權”,能否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yè)解讀!

          1.演唱會翻唱未獲授權歌曲是否構(gòu)成著作權侵權?具體侵犯哪些權利?

          馬麗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當歌手在演唱會上翻唱他人作品時,屬于典型的公開表演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除了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之外,若現(xiàn)場錄制、轉(zhuǎn)播演出畫面,還會侵犯復制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同時,擅自改動旋律、歌詞,還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2.改編演唱是否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如何判斷改編演唱是否超出合理使用邊界?若藝人稱“不知情”或“主辦方負責版權審核”,能否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

          馬麗紅:從司法實踐來看,單純改編演唱不能作為合法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判斷是否超出合理使用邊界,需嚴格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第一,看使用性質(zhì),演唱會以售票營利、商業(yè)宣傳為目的,不屬于個人學習、公益免費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第二,看改動程度,僅調(diào)整編曲、音效、節(jié)奏的細微調(diào)整,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構(gòu)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詞立意,還會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第三,看市場影響,改編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業(yè)價值、瓜分版權收益,直接超出邊界。只有無營利、無公開傳播、標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損害原作合法權益的極小范圍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圍,商業(yè)改編演唱始終需要事前取得詞曲雙重授權。

          藝人以“不知情”或“版權由主辦方審核”為由,不能絕對免除其個人法律責任,最終是否擔責取決于其主觀過錯與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辦方作為組織者,是首要、法定的責任主體,負有全面的版權審核、申請授權義務。而藝人作為表演者,是直接實施表演行為的侵權行為人,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藝人明知或者應知無授權仍強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而構(gòu)成共同侵權。另外,藝人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屬于內(nèi)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著作權權利人。

          3.翻唱未獲授權歌曲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當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馬麗紅:未經(jīng)許可改編演唱他人作品,侵權方依法需承擔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

          根據(jù)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賠償主要包括: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進行賠償,二者擇一適用;難以計算的,可參照權利使用費確定賠償數(shù)額。對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為上述標準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難以計算,法院可依法判決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同時權利人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開支,也可一并主張。

          在行為責任方面,侵權人應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關演出視頻、回放及網(wǎng)絡傳播內(nèi)容。如侵權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權利人可要求侵權方在官方平臺、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維權實踐中,權利人可先固定侵權證據(jù),優(yōu)先通過協(xié)商、調(diào)解方式化解糾紛,也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協(xié)商或調(diào)處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究藝人、主辦方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編輯:梁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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