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室內外裝修設計標準
2.6.1公共租賃住房室內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裝修標準不低于表2.6.1-1標準。

2.6.2 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及裝修的保修期不少于5年。
2.6.3 室外裝修風格應當與小區其他住房協調融合。
3.附則
3.0.1 公共租賃住房施工、監理和建材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3.0.2本導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3.0.3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在建項目應當參照本導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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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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