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中央社”今日消息,臺灣“陸委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大陸宗教、產業科技、體育、傳播等專業人士來臺限制與眷屬隨行規定。大陸體育人士赴臺協助中國臺北體育代表隊,如績效良好,在臺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說,這次修法作業是配合行政院引進高科技人才,提升島內科技技術水準,并推動中國臺北亞、奧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工作的政策指示。這項草案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后,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劉德勛指出,原先大陸專業傳播人士赴臺采訪、拍片及制作節目規定須在兩個月前提出申請,修正草案予以放寬,如有緊急情況,時間上并沒有規定要多久前提出。
此外,這次草案增訂放寬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片,得申請其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也開放大陸宗教人士赴臺到得到當局許可的宗教研修學院研修宗教教義,停留期間最長可達1年。
劉德勛說,過去大陸專業人士赴臺申請時要附回程機票,草案修正后,如果在臺停留期間超過六個月,回程機票可以免去。
他表示,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中國臺北體育代表隊,經“體委會”考慮后可以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間,草案規定,如績效良好,在臺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如為辦理亞奧運培訓,停留期間可以達六年。
劉德勛說,這次修正草案也增加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及體育專業人士在臺停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原則上同意可攜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同行,讓其在專業與家庭有兼顧的空間。
“陸委會”說,這次修正也采取多項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大陸專業人士來臺行程或日期有變更,邀請單位應于入境三日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對于未依前項規定隨團入境者,主管機關得注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刪除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延長的規定”、“賦予邀請單位對于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事由消失時的通報義務”等,加強對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后的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