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
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昨日正式發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意見》適當放寬了保本基金投資比例要求、允許其靈活投資,避免了對反擔保的爭議,同時增加了基金公司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滿足的條件以加強整體風險控制。
從具體條款來看,首先,《意見》進一步完善了保本基金的定義及分類,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文件及宣傳推介材料中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其次,為便于基金管理人實踐中充分使用投資組合保險策略,《意見》允許保本基金靈活投資,征求意見稿中“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比例不低于基金資金凈值70%”的規定被取消,改為要求“保本基金投資于各類金融工具的比例應與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相匹配。”而保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且無比例限制的規定仍然保留。
再者,《意見》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滿足的條件,增加了有關規定,以加強整體風險控制。要求申請募集保本基金的基金公司應符合“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處罰;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受到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為控制基金公司管理保本基金的系統性風險,《意見》還要求基金公司已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擬申請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及由保本義務人承擔償付責任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30倍。
此外,在保本基金擔保人及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方面,《意見》正式稿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將非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實收資本不低于10億元”、“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規定,分別修改為“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和“為保本基金承擔保證責任或償付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
⊙記者 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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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賈亦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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