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醫療失誤的受害者有權利獲得賠償,并且最近的法律簡化了醫療事故賠償程序。本文將為您介紹受害者如何行使索賠的權利。
無論是醫治不力還是在醫院里受到感染,也無論是不是醫療人員的過錯導致的事故,每天都可能發生在任何一位患者的身上。如今法國每年大約發生60萬起醫療事故,其中約1萬起會啟動賠償程序。要知道,除了把醫生告上法庭這種最為耗時和費錢的辦法之外,獲得醫療事故賠償還有其他辦法,那就是遵照法律專家的建議,采取以下行動步驟:
第一步:索要病歷
當意外情況發生時,患者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索要自己的病歷和事故發生時的狀況記錄。為此,您應該寄一封帶回執的掛號信給醫院的院長或是相關醫生,并隨信附上自己的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的復印件。病歷會在48小時至一星期內為您準備好。但如果是5年以前的病歷,等待時間會較長,甚至需要兩個月才能拿到。在醫院當場查閱病歷是免費的,但如果您想要一份副本或是需要將病歷寄給您,則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第二步:尋求和解
所需材料拿到之后,您應當先嘗試通過和解(amiable)的方式獲得賠償,因為如果訴諸司法渠道,不僅時間長、花費多,而且程序復雜。
1、向醫療機構的醫務調解人(médiateur)求助。也就是說,先嘗試自己與醫院或醫生解決。
在所有的醫療機構內,無論是公立醫院還是私立醫院,都設有一個專門負責醫院與患者關系和醫療質量的委員會。您應當給醫務調解人寫一封信,以便獲得指定一位專家。此后,醫院的保險方將根據專家的意見向您提供賠償。如果醫院拒絕賠償您,或者您認為賠償額過低,則可要求司法裁決,這時您必須提供證據說明醫療機構一方的錯誤,并證明您所遭受的損失與醫務人員過錯之間的聯系。
法國法律規定,2003年6月2日以來,所有自由執業的醫生和所有的醫院都必須擁有民事責任保險。部分公立醫院可以例外,但它們必須擁有可供直接賠償受害人的資金來源。
2、如果遭受的損害較為嚴重,您可以向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CRCI)求助。
損害的嚴重性達到了一定程度,或者是您在醫療機構內受到了感染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代您索賠。這樣程序上將更加簡便,而且您不必支付任何費用。該機構每個地區都有,由分別設立在巴尼奧萊、波爾多、南錫和里昂的四個中心管理。
請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幫助索賠需滿足以下條件:患者遭受的損失嚴重,至少24%的肢體永久殘疾(相當于一只腳被截肢),或者連續6個月失去勞動能力,或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失去勞動能力。
向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求助的步驟是:向其秘書處遞交一份申請,或者將其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過去,并附上所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您可以在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的網站上找到其地址,并下載賠償申請表,網址是www.commissions-crci.fr。
該機構會在6個月內答復您的申請,可能的結果如下:
——委員會認為您的狀況不夠嚴重,因此表示愛莫能助;
——委員會認定醫療機構或醫生負有責任。為責任方提供保險的機構將在4個月內向您做出賠償建議。如果您不接受,則訴諸司法解決;
——委員會認為醫院或醫生不負有任何責任,即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它會把相關意見報給國家醫療賠償管理局(ONIAM),后者將在4個月內向您提供賠償意見。
醫療事故調解與賠償地區委員會負責管理受害者的賠償程序,并判斷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失。即使他們沒有過失,事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在醫務人員已采取所有必要預防措施的情況下患者仍對麻醉劑產生了過敏,委員會仍可能決定對患者進行賠償。
注意:不要忘了您購買的民事責任險(assurance responsabilitécivile)!
作為患者,在遭受醫療事故損失后要首先確認自己有沒有向保險機構購買過“日常生活事故險”(garantie accidents de la vie courante)或“醫療事故險”(garantie accidents médicaux)。這些內容往往包含在民事責任保險合同或多種風險住房保險合同的可選條目中。如果您恰好享有這些保險,就不要忘了向保險機構申報自己遭受的醫療事故,以便及時獲得賠償。這時,追究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責任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了。
第三步:司法解決
如果醫療事故造成的后果很輕微,而您又無法與醫療結構或人員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您不同意對方建議的賠償數額,那么訴諸司法渠道是唯一的解決辦法。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能夠證明醫生或醫院的過錯,以確定他們的責任,才能獲得勝訴。為此,法官將下令進行鑒定。而鑒于有關醫療責任的法律十分復雜,您最好有律師協助。您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性質找對應的法官,如民法法官、刑法法官、行政法官等。民法法官主要審理與私立醫院醫療事故相關的糾紛,行政法官則審理與公立醫院相關的糾紛。如果醫生的過錯造成了刑事傷害(如非故意致人受傷或死亡等),就要找刑法法官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就成了案件中要求賠償損失的原告,并以與民事案件相同的方式獲得賠償。
2004年3月4日的“庫什內法”規定,醫療失誤的受害者可在10年內行使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權利。這一時限從醫療失誤顯現出的后果受到承認開始計算。(摘自法國《歐洲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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