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周兆軍)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第三次審議海島保護法草案。與草案二次審議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刪去了有關海島保護規劃期限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說,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中規定,海島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將規劃期限規定得更長一些。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針對不同層級的規劃規定不同的期限。還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具體規劃期限可不在法律中規定。法律委經同環資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研究,建議刪去上述規劃期限的規定。海島保護規劃的具體期限可在有關配套規定中規定。
李重庵表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領;c標志的,由海洋主管部門給予罰款等處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損毀、移動領海標志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處罰。法律的規定應當銜接。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李重庵說,草案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有些沿海地方政府依照森林法規定的確權程序,已將一些無居民海島上的林地確認為集體所有,建議對此予以考慮,妥善處理。法律委經同環資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際海洋局研究認為,在法律中對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作出明確規定,是必要和恰當的,對草案的上述規定以不作改動為宜。擬在法律委關于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說明,對在本法公布前,有的地方已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將一些無居民海島的林地確認給集體所有的問題,建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通過在本法施行后逐步征收為國有等方式妥善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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