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欠債千萬,四處哭窮;一邊是名車代步、揮金如土。
今后,這些令債主憤恨、讓法院頭痛的“老賴”將受到嚴厲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以列舉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范圍,明確對于具備其中行為的“老賴”,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是本著建立執行長效機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今天就百姓關注的問題對這一司法解釋作出解讀。
關鍵看履行能力和態度
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
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以他人名義高消費也不行
為增強本司法解釋的操作性,便于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司法解釋第三條通過列舉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范圍。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最高法院認為,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產從事高消費。
啟動可依申請可依職權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限制高消費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
一般情況下,限制高消費應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決定。申請執行人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提出。法院受理申請之后,應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履行能力等情況,決定是否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異議和復議。
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啟動限制高消費之外,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執行需要,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
“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這位負責人說,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通過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足額清償了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可處罰不配合協查單位
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工商、稅務有關部門都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這些場所或者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形成社會合力,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司法解釋規定,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這位負責人說。□特別關注 本報記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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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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