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組織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據了解,目前多數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在縣一級,也有的設在設區的市一級。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市一級能否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建議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記者王立彬、衛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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