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20日起,鄭州市將正式實施《鄭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開發商再想使用購房者上交的預售款,得先問問監管銀行答不答應。
預售人:預售前,要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
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證預售款?顚S茫蛉锗嵵菔姓椭袊嗣胥y行鄭州中心支行聯合下發《鄭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預售人(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前,應與監管銀行簽訂統一格式的《監管協議》。有開發貸款項目的,預售款專用存款賬戶應設在開發貸款發放銀行。預售項目建筑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設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設立超過3個專用存款賬戶。
預售人變更監管銀行或專用存款賬戶的,應與監管銀行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并將變更情況及時報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備案。
預售款: 想用,得過監理機構、銀行、監管部門三道關
《辦法》實施后,預售款不再進開發商的腰包,應直接進入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
《辦法》規定,使用商品房預收款時,應經該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對用款計劃的真實性出具證明后,向監管銀行申請。監管銀行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用款意見,撥款前將用款意見及用款計劃、工程監理機構的證明報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核實。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則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
預售人收取的預售款,只能用于購買該項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該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在保證建設竣工的資金條件下,允許以其超出部分用于還貸;銷售進度達到開發貸款銀行約定的比例后,允許預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還貸。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
責任追究:監理單位提供假證明,要承擔法律責任
預售人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不按規定將預售款存入專用存款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將給予相應處罰。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預售人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履行監管職責,擅自撥付、挪用監管資金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預售款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注釋: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售人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獲得預售許可后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保證金等各種款項。 (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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