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處罰權”有礙“和諧”?
從2006年3月開始,花來香公司開始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制止瑞豪公司的嚴重侵權行為,“瑞豪中心酒店”長期無證經營的事實開始浮出水面,相關部門也開始紛紛立案調查。
2006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同年9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發出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限30日內改正其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發出后,瑞豪公司上交了處罰金,但是酒店仍然繼續經營著。
瑞豪公司總經理陳堅敏稱:工商的處罰書我們認可,但是處罰的結果希望能以大局為重,講和諧講穩定。酒店地處杭州市最繁華的商業中心,我們不希望因為酒店的關停而破壞杭州市的形象。
2007年2月,在瑞豪公司仍在繼續違法經營的情況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干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
2007年3月,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告訴記者,他們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強制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已經做出了駁回請求不予執行的裁定。該院行政庭有關人員說,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用語“改正違法行為”所指執行內容不明確,執行庭難以執行。
那么,杭州市工商部門為什么不能明確對違法企業做出關停乃至“吊銷執照”的處罰呢?
對此,杭州市工商局企管處負責人對記者解釋是:瑞豪公司超范圍的2萬多平方米經營場地工商部門并沒有發放營業執照,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基礎。
當記者問該局一位副局長,在明確瑞豪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為什么不由他們自己強制停止其違法行為時,該副局長說:瑞豪酒店地處杭州市最繁華的商業區,關停這樣一家酒店影響面太大,有礙社會和諧。
杭州市某人民法院一位執行庭庭長則認為:其實,從法院角度看,既然瑞豪公司沒有該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又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法院完全可以強制停止該場地上的經營行為。
然而,時至今日,除了已經罰款10萬元外,卻沒有執行任何實質性處罰。酒店更是把原先還遮遮掩掩的招牌換上了醒目的金字招牌。一家兩年多來總營業額已超億元的違法“黑店”仍然在持續經營著,這是“營造和諧社會”的需要呢?還是有關部門未能承擔起執法責任呢?
(記者:應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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