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六日電(記者 俞嵐)從十一月十五日開始,零售商在商業活動中將不能再濫用優勢地位,隨意向供應商收取不必要的費用或迫使供應商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條款。
六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五部門在北京召開《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就《辦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內容等進行了介紹。《辦法》將于十一月十五日開始實施。
據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介紹,《辦法》重點規范限制了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交易行為,包括零售商不得強迫供應商承擔商品損耗、銷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限制供應商經營活動妨礙公平競爭等。《辦法》還詳細規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條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費用項目,同時明確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六十天。
按照《辦法》,違規的零售商將最高被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目前,中國國內消費品生產日益供過于求,零售商在銷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據優勢地位。一些零售商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公正條款,一些零售企業迫使中小供應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費,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名目繁多、數額巨大的各種費用,將應由自身承擔的經營成本轉嫁,使供應商不堪重負。三是拖欠貨款,一些零售企業對供應商貨款久拖不還,嚴重影響供應商的生存和發展,甚至引發連鎖債務危機,影響社會穩定。